原告朱**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陈**清偿原告朱**货款28446元并赔偿原告朱**逾期付款的损失(以2844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12月8日为2513.01元);2、由被告陈**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原告朱**为被告陈**承包的泰森铂悦公馆工地食堂供应蔬菜。截止2021年12月31日,被告陈**拖欠货款27000元;截止2022年3月21日,被告又拖欠货款1466元。被告陈**共尚欠原...(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