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刘**、刘**、黄**、焦**、杨**、向**、遵义市某某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二大队(以下简称遵义城市交警二大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遵义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刘**、黄**、焦**、遵义城市交警二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遵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赔偿原告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1071.21元(详见赔偿清单);2.被告某甲公司、某某遵义分公司、某乙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优先向原告承担支付赔偿责任;3.刘**、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