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男。
上诉人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朱**、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1年6月25日7时30分,被告朱**驾驶豫g******(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乡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国道与北环路交叉口时与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及原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当天,原告王**被送往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住院64天,2012年7月13日,原告到郑州人民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9天,共花费医疗费460...(本文书还有3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