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立即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68367.90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99783.92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4日,此后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170651.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20日,被告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补办了借记卡激活,卡号为xxx,手机号为xxx。2019年1月9日,被告通过电子渠道向原告申请贷款,并形成了《“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合同号xxx),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用途为装修,贷款年利率8.28%,贷款...(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