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公司(以下简称左辅公司)与被告张某公司(以下简称恒之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辅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恒之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归还租赁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16000元,并继续承担至归还租赁物之日前的租赁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79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75元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