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本案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借贷关系,被告于2021年以资金周*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3000元(其中2800元通过被告朋友转给被告),原告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陆*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通过余某介绍相识,被告于2021年以资金周*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3000元,原告均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其中20200元是原告...(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