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8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申请人王**、王**因诉保定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乡政府)、保定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保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王**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王**申请再审主要称,其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瑕疵。二审开庭仅有两名审判员出庭,且庭审笔录中关于其所述“一直在自己房屋内居住,并非两个儿子家中居住”“乡拆迁到底是按户口本还是宅基地”等内容均未记录,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其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事实认定错误。其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并非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其于1992年通过分家分得案涉宅基地上三间北屋并于2005年翻建,是独立户口、独立建房,其将部分宅基地分给王**,王**于2008年...(本文书还有2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