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认定的事实。(1)本案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的项目是在2020年9月1日中标,而二审法院认定姚*向li-136****3226微信号*******,也就是说本案工程还未开始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有了经济往来帐目。故二审法院仅凭微信转账记录就认定是该项目的投资款明显错误。(2)关于修路项目的佐证资料。二审法院认定姚*在此项目中投资986290元缺乏证据支持。二审中姚*提供了其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向li-136****3226微信号转账345090元,该款是李*与姚*在运城市盐湖区车盘办事处柳*村“循环路路面恢复...(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