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市富新环保材料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新环保材料厂”至判决主文前)诉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水泥混凝土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新环保材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天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王*,被告中联水泥混凝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新环保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加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款项4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合法持有被告一于2021年7月23日背书转让给被告二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40247**********10521928433469,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一,票据金额为50000元,到期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该票据状态为提...(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