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务部(以下简称兴荣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荣服务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8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吊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吊车用于宜良县北古城镇s209《云南省曲靖三宝至昆明清水高速公路(昆明段)》的工程项目。吊车使用完毕后,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24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书》,被告确认应付原告租金共...(本文书还有1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