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鹏达汽运公司未作答辩。
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50%比例承担;原告的各项诉请应按农村居*标准赔偿;精神抚慰金过高,按责任比例,不应超过2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三轮车损失、大米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6时30分许,窦**驾驶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n******)沿s33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22km+300m路段处,遇陈*景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s331线北边乡村道路由北向南上s331线左转弯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窦**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景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陈*景出生于1944年3月**日。陈*景与席**系夫妻关系。陈**、陈**、陈**是陈*景与席**的子女。陈*景自2014年起与其子陈**在肥东县食品厂恢复楼居住...(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