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涉案房屋的《太原市尖草坪区某村村委会村民自建房屋改造工程合同书》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8民初****号判决书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此基础上,再审申请人已经无法确定为该工程的发包方或总包方,被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有人主张权利。(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当初是以“实际施工人”认定的被申请人身份,以此支持其工程款请求,但现在申请人在涉案工程中的身份已经不明确,无法担任发包方或总包方的责任,该案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1.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本案中涉案工程经庭审调查,是否完工未查明,一审法院应实地勘察再下判。该项目历经7年烂尾,至今仍是在再审申请人的积极筹措中逐步施工,项目均未整体完工,更未进行验收交付,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未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支付本案1200万元工程款,是不符合事实的,更是没有法律支持。2.涉案3#、5#楼结构为**层砖混,总造价预算也就是880万元,参照同类型1#号楼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楼高*...(本文书还有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