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2002.22元及利息1316.51元、费用1866.31元,共计15185.04元。(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9月2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被告田**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有依...(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