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23)晋1024民初****号、(2023)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何**应支付王**工程款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系事实认定不清,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并未按照《某项目4#楼工程内部分项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本案中,《4#楼面积统计》表系何**向某建筑公司上报的工程进度表,该表并不代表工程已完工及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且此时王**并未按照合同将全部工程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