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规定,亦无法推翻原判决,故对再审申请人关于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