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鄂1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利,审理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因购买汽车向原告借款72500元,原告现金支付6万元,又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12500元,被告出具72500元借条一份。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还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