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某甲公司以虚假的建设工程合同虚构债权办理质押登记一审、二审法院未审查该事实,导致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某甲公司的侵权事实是明知不享有案涉项目应收账款质押优先受偿权仍提起恶意诉讼赵*已举证证明某甲公司用于办理质押反担保的基础合同是虚假合同1.某甲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金海新区二期建设项目》合同系伪造伪造的《金海新区二期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2.发包方云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号案件中均否认《金海新区二期建设项目》合同的真实性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时提供的施工合同签订于2014年,与某乙公司留存的2013年合同原件内容不一致,质押登记的基础事实虚假,质权自始不成立(二)一审法院混淆合同签订日期,掩盖虚假质押事实(三)赵*先取得案涉债权,某甲公司无权设立质权二审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事实因此,赵*是案涉项目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时间早于某甲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2017年4月12日,某甲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时,某丙公司系无权处分,质押行为自始无效并且,某甲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行为侵犯了赵*的合法权利二、一审法院拒绝调取关键证据,导致未查清本案核心事实赵*向一审法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请求调取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及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时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农行靖江支行关于某甲公司代偿...(本文书还有7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