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甘某公司甲因与被申请人甘某公司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3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某公司甲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甘某公司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7111721.98元,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双方提交的“总结算单”工程总价款为6029550元。其次,甘某公司乙的法定代表人丁**并未对工程结算的百分比提出异议,说明其同意按照“总结算单”确定的比例办理结算。再次,甘某公司乙未对其备注有争议部分内容举证证明合理性,应视为其异议不成立。最后,甘某公司乙虽主张其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所有工程量,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甘某公司乙...(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