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袁**、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借款52万元及利息83万元,共计135万元(以18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7年2月16日起算至2024年1月16日为29.88万元;以24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7年6月4日算至2024年1月4日为37.92万元;以5万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7年9月1日算至2024年1月1日为7.6万元;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以2017年9月21日算至2024年1月21日为7.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6月份两被告合伙干工地,2017年4月份受两被告委托让原告...(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