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3月2日,百人和公司作为甲方,利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开发用地现状“甲方拥有的土地坐落在宿州市宿蒙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为百人和公司,土地面积约4955.89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埇)国用(2005)字第0×**”;开发方式“甲方将上述土地过户给乙方用于合作开发建设商住房,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在2011年3月1日前将垫付的费用偿还给甲方,乙方负责办理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项目开发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甲方土地过户到乙方作为合作开发用地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补偿款400万元”;利益分配“双方议定甲、乙双方按开发净利润进行五五分成”。“乙方在该项目开发时应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如因开发手续办理不完善,不符合相关部门要求,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该项目或以转让乙方公司股权的形式转让该项目及该宗土地,如果乙方在途中出现...(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