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2696410.08元及利息(利息以22696410.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利息为2881435元,本息暂合计为25577845.0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均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19日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和第三人林州某公司签订了《东方世家b区人防、车库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条件等进行了约定。杨**在该合同承包人林州某公司盖章处委托代理人栏签字。
原告杨**提供的2015年4月1日林州某公司与安水清签订抹灰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安水清承包内墙抹灰工程,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林州某公司项目部章,李**签字。原告提供的2015年4月1日林州某公司与湖北专业抹灰队李**签订抹...(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