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甲与被告王**、王**、李*、博爱某小学(以下简称新某小学)、某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焦作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王**、,被告新某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焦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王**、王**、李*、新某小学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651元、鉴定检查费600元、鉴定费4200元、配置临时义齿费用3000元和配置固定义齿费用26000元,共计34451元;二、判令被告某焦作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同为被告的二九班学生,2023年5月6日课间,原告在与同学们玩游戏时...(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