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秦**、秦**、秦**与被告汤阴某公司(以下简称汤阴县某公司)、汤阴县某局(以下简称汤阴县某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秦**、秦**、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电动车损失合计391422.7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8日16时20分许,秦**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汤阴县某镇人民路由东向西靠右正常行驶至某镇某大酒店路段时(戴**),因道路上摆放的垃圾桶底轮绊到秦**的电动自行车后轮,导致秦**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汤阴县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事故证明》。原告张**系事故受害人秦**的配偶,原告秦**、秦**、秦**系秦**的全部子女,秦**的父母已去世。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