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某风筝摊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缺乏证据证明。
(一)《某新增经营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因内容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构成合同无效事由。《某风筝摊位租赁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租用场地为滨河东路,某内南内环桥东北匝道西侧设点(南内环桥到南沙河范围)。但经申请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向省民航管理局核实,太原市某迎宾桥以北至北中环桥以南均属于太原机场净空保护重点区域,在该区域内已经竖立警示牌禁止放风筝,更加不允许进行风筝售卖,申请人租赁的南内环桥东北属于净空保护重点区域。具体如下:《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12月2...(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