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屈**因与被申请人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屈**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23)晋0826民初****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启动再审。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有新的证据出现,足以推翻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23)晋0826民初****号民事判决。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张发票:负责30#楼刮仿瓷、喷乳胶漆的某劳务公司出具的68100元的发票、负责30#楼更换铝合金窗户的某装饰公司出具的10000元的发票,证明“因屈**施工班组郭姓工人不按图施工且不按...(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