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广东分公司)、第三人海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某某广东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于202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恤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车辆财产损失等共计1万元(暂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增加诉请);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吕**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339700.72元。赔偿清单明确为:一、医疗费:30351.0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9天=2900元;三、误工费:3713.04元÷22天×289天=48776元;四、护理费:4900元÷30天×289天=47193.7元;五、交通费:1000元;六、营养费:29天×100元/天=2900元;七、鉴定费:4940元;八、残疾赔偿金:45610元/年×20年×20%=182440元;九、精神抚慰金:10000元;十、电动车损失费:1200元;十一、后续治疗费(二次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8000元。以上合计339700.72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22日,原告送外卖的过程中在山海关区××路××路桩导致原告受伤严重,后被送到秦*岛市工人医院进行住院救治。2024年5月28日原告在...(本文书还有6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