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与被告张x、河北xx**有限公司、英大xxxxxxx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魏**,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院期间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暂定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07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张x驾驶冀a59u**号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南幅由西向东行驶至330km+80m处时,与杨*园驾驶的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的浙gd...(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