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某保险)因与被上诉人龙**、罗**、罗**(以下简称龙**等三人)、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某保险)、湖南合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公司)、广州橙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某公司)、地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某公司)、中国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司(原名称:中国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保险)、黄**、贺*市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等三人的原审变更后确定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永某保险、合某公司、橙某公司、地某公司、人某保险、黄**、太某保险、广某公司、卢**赔偿龙**等三人死亡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合计1683648.12元(损失项目为:死亡赔偿金1186140元、丧葬费667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9690.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642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住宿费9450元),其中太某保险、人某保险、永某保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卢**、广某公司、黄**、橙某公司、地某公司、合某公司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由太某保险、人某保险、永某保险、卢**、广某公司、黄**、橙某公司、地某公司、合某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龙**、罗**、罗**各项损失18000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龙**、罗**、罗**各项损失1000000元;三、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判决...(本文书还有8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