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姬*因诉长某工伤保险资格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情形下,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案的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为无法查明,即属于上述规定的“内容不明确”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长某应当就事实作出认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在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等同于推定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该推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申**...(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