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祁**与被告睢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睢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075元(970000元*万分之一*475天);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睢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2020年4月11日,原告邱**、祁**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长安花园**幢**单元**号房屋一套,总价款970000元。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如逾期交付,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己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