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经本院依法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2007年10月8日,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以下简称下沙支行)与被告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杭州麦地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地尔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下沙支行为被告佳美公司发放短期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至2008年10月7日,月利率为7.95‰,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月结清。双方对违约责任、保证范围、管辖法院等均已明确约定。被告赛尔公司、麦地尔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