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xx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程xx、张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财保xx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被告程xx、张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保xx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保xx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险垫付款359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利息以359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08月18日05时50分,被告程xx驾驶车牌号为皖n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区xx镇镇政府路口左转弯时,与赵xx驾驶车牌号为皖nu××**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xx负...(本文书还有3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