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1与被告宝鸡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宝鸡妇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1的法定代理人史某2,被告宝鸡妇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37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4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436元(住院四次88天)、交通费10000元,以上共计69648元,被告应该在90%的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62683元,并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112683元;2、伤残赔偿金、长期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具费用等保留诉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在宝鸡妇幼剖宫产产出。2021年1月27日经西北妇女儿童医院确诊...(本文书还有3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