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80082.51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等(上述款项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其中人民币本金101262.56元、利息999.63元、费用19363.31元;美金本金8076.79美元、利息635.38美元、费用566.72美元,以上美元折合人民币58457.0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毕**自2009年3月23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卡号为43×××58。截止2015年7月10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180082.51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仍未清偿。...(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