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81979.73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等(截止2014年10月16日,其中本金73335.56元、利息2112.03元、费用6532.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仉*自2007年3月20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卡号为35×××46。截止2014年10月16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81979.73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仍未清偿。
仉*未到庭亦未提出书...(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