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71631.27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等(截止2014年8月1日,其中本金58789.11元、利息1694.29元、费用11147.8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徐**自2006年7月4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卡号为43×××11。截止2014年8月1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71631.27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仍未清偿。
徐**辩称: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当事人围...(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