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运税稽一局罚(202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以及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申请人偷税的认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据此,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