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g19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杨*,该车在泰康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24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支付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0000元。
张**出生于2009年3月**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804690元(40234.5元/年×20年);2.丧葬费42078元;3.医疗费2499.14元。以上共计84926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新乡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单,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