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始,原告向被告某供应化妆品。为支付货款,该商行于2024年5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50983元的工行支票一张,但原告于同年6月7日提示付款时被拒付。因该商行是被告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应对案涉票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两被告未答辩及举证。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出票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出票人为某、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50983元的工行支票原件1张2、退票理由书原件1份,载明原告于2024年6月7日持涉讼支票提示付款,但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
3、企业信息公示复印件1份,载明某是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4、2023年原告与某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原件1份,主要内容是原告授权该商行经销其产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