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组织2。
负责人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组织3。
负责人李*。
原审第三人丁*,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审第三人太组织4。
法定代表人芦某。
再审申请人太组织1(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诉太组织2(以下简称古城街办)、太组织3(以下简称尖草坪政府办)及原审第三人丁*、太组织4(以下简称恒锐锋公司)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原一审法院未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变更被告,直接驳回再审申请人对尖草坪政府办的起诉违法。导致遗漏补偿主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未能列为被告参加庭审;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原审判决忽视本案重要证据。1.现有证据可证明案涉拆迁补偿款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