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朔组织因董*诉其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朔组织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认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再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是履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一种便民服务,并不是一、二审法院理解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后补正材料的告知义务,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填制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完全可以证实,两种告知性质完全不同,一、二审法院依据《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认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是证据不足的,而且是错误的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