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因诉固安县某某建设局(以下简称固安县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及固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固安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城***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七)项规定,固安县住建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投诉物业侵权问题不归其部门解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侵权问题应归其他行政部门受理的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固安县住建局无相关职责,缺少证据证明。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对于第一项投诉内容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未考虑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顺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城***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规定,物业公司未获得法定比例业主的参与和表决,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三...(本文书还有2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