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都区洛**********(以下简称:骆某村委会)诉被告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郭**于2007年3月1日签订的《荒山改造协议》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1日,原告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且在大多数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郭**签订《荒山改造协议》,约定将骆某畈三组西湾公山的260亩荒山承包给郭**植树造林,承包年限为50年(2007年3月1日至2057年3月1日),荒山改造所需的苗木、种子、管理等费用由郭**自行承担,树木成材后出售的收入双方“二、八”分成(原告二、被告八)。因该协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为维护自...(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