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刘**等7人一审诉请撤销某某委会作出的案涉征收土地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结合一审庭审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某某委会于2023年6月14日发布的案涉征收土地公告,其内容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23〕242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相一致,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被征...(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