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诉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我申***小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备案,应是一套备案手续,不是被申请人给的几张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提交逾期举证申请,也没有涉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属于无理由逾期提供答辩状和逾期举证。再审申请人在庭审质证环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没有质证,不认可被申请人证据。庭审笔录中再审申请人只承认收到被申请人附件,但答复内容不是再审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并不认可其答复;二、二审判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并没有对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期举证认定,相反,认可了被申请人超期举证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判决。并强加一条“认为再审申请人多次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