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太组织1(以下简称太组织1)因陈*诉太组织2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组织1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一审期间提交的《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用。设计内容属于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设计单位完成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属于申请人。该部分信息包含了申请人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且具有实用性,若公开存在被复制、倒卖等严重损害申请人权利的后果。被申请人申请太组织2公开的内容包括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地下管网设备、设施,设计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均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应公开。原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案涉信息是在签订相关合同基础上,并就案涉信息的使用、保密及侵权后果均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也具有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未经申请人同意,物业服...(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