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物业费48679.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和推广费的滞纳金合共人民币6865.12元(滞纳金以案涉单元每月欠付的物业费为本金,自欠款当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实际滞纳金计算至被告付清欠付的物业费之日止)。上述各项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合计55544.3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佛山市南海区某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有限公司签订《乐趣荟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持续作为乐趣荟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全体业主、租户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地下停车场的物业费单价为4元/平...(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