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诉被告周**、刘*、第三人王*、李*、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重新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榴、被告刘*、第三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36468元(车价122900元,购置税10876.11元,剩余车辆保险费半年2691.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133776.11元的价格从上饶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白色本田炫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h****,车辆识别代号***3132)。原告购得该车辆后,将该车辆给其儿子即第三人王*驾驶使用。2021年12月11日,第三人王*因资金周*需要,某甲店”向被告周**和刘*借款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告刘*,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2400元的利息(折合月息利率8%,年息96%)。第三人借款3万元,实际到...(本文书还有4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