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在本村租赁临街门市房两间,从事经营干菜与冻货生意。经营过程中,被告经滑县供电公司批准,并由其设计安装了三条线路的用电设备,分别用于照明、冷冻使用。2016年5月21日晚上8时许,因煤气灶使用原因造成原告门市发生火灾,被告滑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即被告汪**及时将原告所属用电线路拉闸停电。第二天早上,即2016年5月22日早上,因村内有一家里办事需要供电,被告汪**到原告门市将原告入户线切断并告知原告。原告邀请人开始清理火场。当日中午12时许,原告与帮工人杨**等人正收拾清理火灾现场移动货架时,因货架带电被电击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因其他用电户的电线及原告的网络、电话线也从原告门市房上同一处经过,被告汪**又对线路进行了清理和整...(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