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发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某建筑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发电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23)晋072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无法开具,则承担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738111.71元。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总承包方上海某公司为转支付义务人、业主方山西某发电公司为付款义务人,上海某公司无付款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总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上海某公司与山西某发电公司,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山西某发电公司为业主方、上海某公司为总承包方《施工合同》(1)明确约定山西某发电公司为业主方...(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